2025年3月19日
「888」工作模式,即8小時工作、8小時休息、8小時個人時間,保持工作與生活的平衡,保護僱員的身心健康。長時間超負荷工時和工作量會引致工作倦怠,健康也會出問題。在立法方面,香港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就意外的預防、防火措施、工作地點的環境控制、急救事宜等訂定一些基本規定,為僱員的身體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而惟對於僱員的精神健康保障立法艱難,乏善可陳。
根據立法會秘書處2025年一份研究報告,全球約40%的人口正在工作,大多數僱員會把六成清醒時間投放在工作上,而香港是以長工時著稱,「全球過勞城市」排名第二。早前我在立法會會議上提出「保障僱員精神健康」的議案獲得通過,而工聯會郭偉强議員的修正案具體到標準工時、離線權等,在商界主導議席的議會自然沒能通過。衹是政府也多翻強調其複雜性、難以「一刀切」等等困難一大堆,總之是不願邁出開始研究的第一步,實在讓打工仔心寒。保障僱員身心健康,怎能口惠而實不至!
這裡有一個「現實很殘酷」的數據。經濟學人「2024年全球最富裕國家」報告,以人均GDP、按當地物價調整後GDP以及按物價&工時調整後GDP,三個指標全面評估主要經濟體的富裕程度,以及其生產力與勞動力工作強度的平衡關係。報告顯示,香港人均GDP全球第20位,按當地物價調整後GDP第15位,按工時調整後跌出前20位榜單。歐洲發達經濟體三個指標變化平緩,亞洲地區新加坡和澳門都優於香港。(hket)
「身體是革命的本錢」,我們都知道對於自然人而言健康是一切的基礎,健康的僱員、積極正面的勞動者隊伍,也是經濟發展社會建設的「本錢」。維護僱員身心健康符合社會共同利益,而非只為打工仔謀福祉。
第一,僱員精神健康關乎社會經濟效益。世界衛生組織評估,積極應對精神健康問題生產力可獲得正向的收益,反之亦然。香港職安局於2020年發佈的調查顯示,2018年香港因工作壓力導致缺勤、假性出席造成的總體經濟損失高達59.7億至79.6億。
第二,保障僱員精神健康能減輕公共醫療壓力,維護社會和家庭和諧穩定。港大醫學院預測,香港十年內抑鬱症疾病負擔持續,年均醫療成本超過25.1億港元。立法會秘書處研究顯示,香港有300多萬名僱員,當中有27%的僱員有因工作壓力引致焦慮、抑鬱等精神健康問題出現,患病比率遠高於全球的16%平均值。此外,僱員們除了職場身份之外,亦要擔當父母、子女和伴侶的角色。據統計,2023年香港有27.9%的全職僱員每周工時達48至59小時,有8.1%達60小時及以上,超長工時會變相剝奪家庭角色。
第三,保障僱員精神健康是「以人為本」的價值追求。國家主席習近平指出,人權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標誌。《世界精神衛生報告》明確將精神健康列入基本人權。思考如何通過立法保障僱員的精神健康,也是思考如何重構職場中「人」的價值,僱員應是被尊重的「生命主體」。
第四,第三次工業革命出現互聯網技術以來,已引發隱形工作、離線權等問題,第四次工業革命勢必要調整新的勞動關係,科技進步的目的不是為了淘汰勞動力,而是要解放勞動力,而解放勞動力也是釋放勞動力。良性循環不能只靠倡導,必須從立法做起。是絕大多數人是淪為科技的奴隸,還是受益於科技進步,減少勞動時長、提升勞動價值,政府必須有所思有所為。
保障僱員精神健康的立法固然具有較高複雜性,過嚴厲、過簡單的立法也可能導致反作用,所以需要研究如何立法,而不是「一刀切」拒絕立法。實際操作層面,嘗試做以下探討。在精神健康的界定和法律標準的模糊性上,可以通過聚焦於管理可預見的職場精神健康風險,而不強制要求僱主對員工所有心理問題負責。在僱員未出現心理問題時便進行風險預防,立法規定僱主減少精神健康風險,比出現問題後對僱主進行追責,更能切實保障僱員的精神健康。也只有當企業擯棄事後補救和自保思維,轉向建立預防性風險管理體系,當風險識別成為常態,法律的合理控制措施才能真正落地。
事實上,不少經濟發達國家也進行相關立法,例如澳洲聯邦政府就十分關注當地在職青年的精神健康。因此,政府立法規定僱主須減少精神健康風險以保障僱員的精神健康。這些風險包括工作量過大、缺乏支援、職場欺凌和性騷擾等。此外,英國也有3項與精神健康有關的主要法例,包括《1974年工作健康與安全法 》、《 1999 年工作健康及安全管理規例》及《2010 年平等法》。這些法規要求僱主評估僱員面對健康風險,包括精神健康問題,並採取合理可行措施,盡量消除這些風險。
對於職場中可預見的精神健康風險,可以從工作設計、組織文化、行業特性等方面識別。在工作設計上,將長期超時工作、任務量遠超僱員能力等不合理的工作負荷列為精神健康風險;在組織文化上,將上司或同事的持續貶低、語言暴力等職場霸凌、加班時長等同於「忠誠度」的加班文化、無晉升標準等模糊職業發展路徑等列為精神健康風險;在行業特性上,需特別關注醫護人員、社工等高情感勞動行業,要求這些行業的僱主提供更多的精神健康支援。
對於立法後可能引發的「逆向歧視」,政府則需要強化反歧視條例,比如擴展禁止歧視的範圍,將心理健康狀況納入「平等就業法」保護範疇,與種族、性別等並列。此外,還需要規定僱主不能因僱員有精神疾病而解僱,例如英國對保障僱員精神健康的相關法例便有所規定,並且必須為有精神健康問題的員工作出減少職責和縮短工時等合理調整。
保障僱員精神健康的立法,本質上是平衡效率與人性、權利與責任、標準化與個性化的衝突,我們深知其中複雜性,所以希望與政府和資方一起推進有關工作。相較而言,標準工時立法已是其中最簡單易爲的,十幾年過去,仍毫無進展,不知這保障僱員精神健康立法,打工仔又要等幾個十年?無可逃避,這是社會進步的必經之路。道阻且長,行則將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