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

經過逾20年的爭取,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今天得以放在議事堂,走“最後一里路”。我希望各位議員能為普羅市民退休保障的權益着想,支持議案,讓議案順利通過。我尤其呼籲商界的議員,本着以人為本的初衷、同舟共濟的精神,並把握政府注資的機會,支持議案順利通過。   代理主席,取消強積金“對沖”能夠成功得以落實,有賴勞工界、各工會萬眾一心,20年來堅持不懈,也當然少不了良心僱主的參與。事實上,上世紀90年代,工聯會已提出退休保障綜合方案,要求落實全方位全民退休保障制度,由勞、資、官三方供款,各方參與,人人受益。但遺憾的是,政府最終只引進強制性私營職業退休保障制度。政府當年為了卸責而妥協,容許僱主以強積金累算權益扣減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嚴重侵蝕強積金的原有功能。當年,工聯會前議員陳婉嫻原本會提出修正案以取消“對沖”安排,可惜礙於當時的議會規定而無法提出, 最終令有缺陷的制度無法糾正。至今, 這個違反公義的缺陷竟已持續20年。

由2001年至2021年的20年間,因“對沖”而被“沖走”的強積金總金額超過567億元,我相信“對沖”總金額現時已超過600億元。在這20年間,新增的65歲或以上長者為677 400人。換言之,粗略估算,平均每人被“沖走”的強積金金額達9萬元。   代理主席,成立強積金的本意是積穀防饑,但到頭來卻“錢罌穿窿”, 這是制度上的嚴重弊病。“對沖”安排對工友退休權益影響極大,特別是收入低於強積金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的基層工友,他們的退休安排主要依賴僱主供款的部分,假如這部分被“沖走”,也就等於他們的退休保障被“沖走”。不少政府外判商只有為期數年的服務合約,當合約結束後,便把遣散費與強積金“對沖”,導致外判合約工的強積金長期被“沖走”。結果,外判合約工晚年失去退休保障,陷入窮困境地,只能依靠綜援過活。政府財政壓力加大,基層失去退休保障,只有僱主得益。造成如此局面,既不公平,也違反了強積金制度用以保障基層退休、作為退休保障支柱的原意。

事實上,在港英時期, 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法例推出時,容許以自願供款作“對沖”,是用以鼓勵僱主為僱員作更多的自願退休保障安排,因當時法例並未有設立任何保障僱員退休的安排。但既然改為強制性,讓僱員退休後有所保障,為何還要容許這種“對沖”制度存在呢?容許“對沖”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安排,是政府傾斜僱主的體現,反映當時政府卸責,將退休安排的責任推給勞資雙方,在商界抗拒下作出妥協,從而喪失了捍衞勞工權益的決心。在未取消“對沖”的情況下, 強積金僱主累積供款權益有93%至94%被“沖走”, 很多僱員退休時得到的累積供款只有自己作出的5%供款,令其退休生活更加捉襟見肘,最後還是由社會“兜底”,即是要加稅,對未來社會構成的壓力之大可想而知。因此,當局應盡快取消“對沖”,強化強積金作為退休保障支柱之一,以達致勞、資、官三方共贏的成果。代理主席,我支持《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予以二讀及三讀並通過。勞工界希望能早日取消“對沖”,但我們對某些部分仍有保留,特別是取消“對沖”的時間表要與“積金易”平台掛鈎,實在令人難以理解,不能認 同。對於為何必須要“等埋‘積金易’”,局方一直未能提供一個具說服力的解釋。明明強積金受託人已經有完整、清晰的紀錄,為何必須要等到紀錄電子化後才可取消“對沖”呢? 政府不能因為自身的行政問題而推遲“打工仔”應可獲得的退休保障。希望政府在《條例草案》通過後能夠繼續優化,以最大的程度保障僱員應有的權益。  

香港是高度重商主義社會。在“強資本、弱勞工”的格局下,社會長期存在制度性剝削,特別是在初次分配上,對“打工仔”的剝削尤為明顯。強積金“對沖”安排就是一個例子,政府當初為了向商界妥協,結果令問題延續20年,基層市民的退休生活出現漏洞,長者晚境難安,也令政府安老相關的福利開支不斷上升。我期望今次取消強積金“對沖”的《條例草案》能去除這種制度性剝削,撥亂反正,進一步讓社會走向公平、公義,實現共建、共榮、共享、 共贏的社會。